东盟餐饮联盟(AFBA)执行委员会与东盟秘书处和BPJPH举行会议

20181122日,东盟餐饮联盟执行委员会与东盟秘书处、HALAL产品保障组织机构(Badan Penyelenggara Jaminan Produk Halal, BPJPH)举行了会议,与20181121AFBA执行委员会会议联合举办。

 

与东盟秘书处的接触

自东盟经济共同体(AEC)概念化以来,各方为制定东盟文书作出了巨大努力,为实现协调铺平了道路。东盟秘书处在协调本地区贸易便利化工作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。

市场整合署署长何光中,市场整合署标准及遵行科助理署长伊沙甘尼C.埃尔纳,与东盟餐饮联盟执行委员会会面,讨论双方对区域贸易便利化的共同关注。

随着东盟朝着《东盟经济共同体2025年蓝图》的目标迈进,东盟秘书处一致认为东盟有必要与私营部门加强合作。需要解决的关键领域之一是东盟成员国的不同发展阶段,因此需要开展能力建设活动。

东盟餐饮联盟最近与东盟标准和质量准备食品协商委员会工作组(ACCSQ PFPWG)进行了交流,在会上东盟餐饮联盟阐述了行业关注的问题,并得到了PFPWG对行业反馈的认可。最近公布的PFPWG营养标签协调新工作特别受欢迎。

东盟秘书处本着相互支持的精神,向东盟餐饮联盟提出了一项建议,考虑东盟成员国的需要,特别是为已确定的准备食品部门提供技术援助的优先领域。

东盟秘书处鼓励东盟餐饮联盟继续与PFPWG保持联系,并与各成员国分享东盟的积极发展。东盟秘书处进一步建议在即将召开的PFPWG会议期间举办一个研讨会。这使得有更多的时间来讨论解决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关切的问题。

除了在区域层面的接触外,国家层面的接触对于在东盟利益攸关方之间建立互信,促进东盟平台的决策过程至关重要。

 

HALAL产品保障组织机构的接触

2014年颁布的第33HALAL产品保障法标志着HALAL认证机构从印度尼西亚Ulema Council (Majelis Ulama Indonesia, MUI)过渡到BPJPH。虽然BPJPH已正式成立,但尚未开始全面运作。

此次接触的目的是了解更多关于印尼新HALAL法的发展,并分享行业对即将到来的转型的看法。在会上,Ir. Sukoso教授,BPJPH负责人,分享了HALAL法实施的进展。他肯定HALAL法将成为印尼HALAL框架的基础。第4条规定,进入、流通和在印度尼西亚境内交易的产品必须经过HALAL认证。他指出,这必须同第26条一起阅读,其中说:

(一)依照本法第十八条、第二十条的规定,以来源于圣地的原料生产产品的经营者,不得申请HALAL认证。

(二)()条所指的经营者必须在产品上附上非HALAL的信息。

目前,对于符合第26条所述标准的产品,BPJPH正在与宗教事务部合作,以识别贴在产品上的适当标识和文字。

HALAL法的实施将分几个阶段进行,从食品开始。此外,BPJPH正在与同行合作,制定积极清单,如添加剂清单,供行业成员参考。

BPJPH作为一个政府机构,一直在不断努力开展政府间(G2G)合作,以建立相互认可。这是在两个级别- -部长机构和执行机构- -进行的。BPJPH还参与政府间平台,如文莱达鲁萨兰国、印度尼西亚、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宗教牧师协会(MABIMS)和印度尼西亚-马来西亚-泰国增长三角(IMT-GT),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更大融合。

Ir. Sukoso教授欢迎AFBA的支持。他特别提到有必要作出能力建设努力,使中小型企业具备能力。作为一个联系各种规模的工业成员的区域贸易协会,欢迎AFBA在国内举办讲习班,以提高工业成员的能力和了解。除此之外,我们欢迎包括行业成员在内的AFBABPJPH提供有关执行新HALAL法的问题或关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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